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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浙江省招生代码: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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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到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贯彻 “从严治招,确保公平公正”和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和校址。学校校名全称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校名颁发学历证书。校址(含校区名称)杭州市下沙高教园东区学林街280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办学类型为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层次为高职。

    第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特色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分专业计划,负责制定分省生源计划;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每年的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一般为110~120%;本省一般为105%。

  第十一条 对按“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办法省份普通文、理科考生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对“非平行志愿”设置的省份录取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填报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同分时平行志愿按名次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一般情况,争取通过追加计划全部录取。如不能追加计划则按名次先后和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综;;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综。单考单招单科顺序排列:专业课、语文、外语、数学。

    第十五条  我校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大多数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少部分专业以日语或德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中美合作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95分以上。

    第十七条  我校酒店管理、文秘、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原则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同时要求考生五官端正。报考实用英语、国际贸易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基础和语感较好。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食品营养与检测两个专业学生进校后分方向。

    第十八条 我院所有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报考酒店管理、食品营养与检测、生物制药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肝功能为阴性。

  第二十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我院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处申请办理贷款、缓交等手续。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咨询: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www.zjiet.edu.cn);2、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571-85126932、86929838、85128623、86929833;3、招生办市区办事处:杭州市文一路109号。 我校将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我院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571--86929807。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8年5月起生效,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学校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