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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812        

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校要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考试招生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机制

确保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责任重大,不可有丝毫麻痹和懈怠。地方各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教育局和各高校要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落实机制,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一是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完善防疫工作方案,强化命题制卷、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举措,精准细实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考试招生场所消毒、防疫物资与场地配备、考生与考务工作人员防疫和考试安全培训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是要建立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机制,梳理排摸风险点、薄弱点,制订风险防范和化解举措。各地要在原有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础上,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疫情突发事件隐患做好全面排查和应急处置预案,有必要时,重点环节应进行应急演练。考点应配备充足防疫物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的招生考试应急预案,设置具备防护隔离措施的特殊通道和专用隔离考场。

二、从严从实做好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招委会、教育局和各高校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从严从实做好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一是要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级招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考试招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事件第一时间报告。要坚持“一线规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指导,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二是要充分发挥高考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行为。要成立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考试招生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按照“工作到哪里,风险提前细化排摸到哪里”的原则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完善考试期间可能会发生的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监测、研判,落实应急保障措施,依法依规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三是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建立环环相扣、到岗到人的责任体系,细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加强考点设备的维护和升级,完善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全覆盖式考务培训,严密做好考务组织和考场管理,加强考风考纪监督。

三、积极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教育领域推进的重大改革,是国家交给浙江的一项政治任务。各地各校要坚决扛起“三个地”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建设“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改革信念,保持改革定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努力实现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统一,促进公平和提升效率相统一。一是要加强解读宣传,各地各校要加强高考招生政策解读和培训指导工作,特别要围绕2020年完善方案中的若干调整举措做好政策辅导,确保考生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相关规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强化舆情研判和防控,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要积极探索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高职提前招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中,加大使用力度,创新使用方式。继续推进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和选拔制度。要继续做好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各类定向招生,加强资格审核,优化招录程序。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四、严格规范招生录取管理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严格遵守“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严格实行多级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高职提前招生等须严格按规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二是要加强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审查,严厉打击“高考移民”,维护招生秩序。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三是要强化招生信息安全。严格规范考试招生信息管理,切实做好数据校验和备份,严密防范信息泄露和篡改,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高考和招生录取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依法治考意识,加大招生违规处理力度。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五、着力优化考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

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开展形式多样的考试防疫教育和招生宣传,以优质服务切实提升广大考生的认同度和获得感。一是要提前向考生讲解考点防疫措施、安检程序、个人防护注意事项等,确保考生充分知晓、掌握考试及防疫有关要求。二是要积极开展网络咨询活动,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和教育政绩观,不得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三是要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招生政策,避免上当受骗。加强舆情监控,会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网络谣言、不实信息等有害信息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考生的关切。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档案管理,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加强对复读考生的教育引导,帮助考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升学观和成才观,科学合理地做好学业和生涯规划。四是要优化考试服务,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对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热情关爱残疾考生,为残疾考生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各地各校要积极做好志愿填报指导服务,为考生提供政策解读、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各地教育部门要联合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收取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面试辅导费等的中介机构、网站和APP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的机构。高校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中阶段学校。

 

 

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docx